勿将梳妆台玩具当儿童化妆品使用

时间: 2024-12-11 15:05:07 |   作者: 华体会综合-椅子

  本报北京电 (朱玉娟)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在市场上十分热销。国家药监局网站日前发布信息指出,这类产品中,实际上很多是由玩具生产公司制作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实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简单来说,施用于人体表面的产品是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的法规规定来管理;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别的产品的法规规定来管理。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者与玩具等别的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作为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国家药监局2021年9月出台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比成人用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生产化妆品,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其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上市前应当按要求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技术资料,经注册或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且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其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也就是说,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因此,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与成人相比,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损。按照一般玩具产品质量标准产出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包括安全风险相比来说较高的着色剂等,如果给儿童使用,可能会刺激儿童的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有几率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例如:铅超标。过量铅被吸收后可损害身体多个系统,例如:影响儿童智力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