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举止指引(试行)

时间: 2024-05-16 10:09:03 |   作者: 华体会综合体育登录-其他

  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金昌、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陇南市和临夏、甘南州住建局(城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仪容举止、着装、装备使用管理和队列动作,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举止指引(试行)》《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指引(试行)》《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指引(试行)》《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列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举止,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行为得体、精神饱满、保持良好形象。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从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规范执法活动。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重要活动时,须依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在执行公务期间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在工作及着制式服装期间饮酒,严禁酒后上岗执法,不得参与赌博和打架斗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办公的地方办公或坐岗执勤时应当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瞌睡、聊天、吃零食、玩手机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驾车巡查时,应文明行车,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将脚置于方向盘或中控台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酒后开车,更不得将车辆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非工作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不得佩带项链、耳环、手镯、手链、手串等抢眼、带有妆饰性的饰物,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纹身、留长指甲。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着装行为,参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出席重要会议时应当按季节规范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执行同一任务时,执法人员着装应当一致。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应当成套穿着,正确佩戴帽徽、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保持制式服装整洁完好。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着夏装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一律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室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内着深色袜子,女性执法人员着裙装时应着近肤色袜子,男执法队员鞋跟高度不超过三厘米,女执法队员鞋跟高度不超过五厘米。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除特殊情况需穿着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外,不得与其它便装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赤脚穿鞋,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杜绝一切与执法形象不符的现象,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谨慎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将自己胸牌号借给其他人使用,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淘汰更换的旧标识服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退休、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应当将标志标识交回所在单位,辞职、被开除、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天气特征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交通类、执法取证类、通信类、防护用具类和其他类等用于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配备执法装备,保障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装备统一调配和使用、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定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装备要及时进行更新。执法装备不得外借、转借、出租。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操作、使用。

  (一)执法交通类装备包括行政执法车、执法工具车、行车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指示灯等。

  (二)执法车辆应按照《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标识涂装式样》要求喷涂标志标识,执法标志不清晰或标志残缺的,应当及时更新。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制定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法车辆由具备对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况良好、整洁,杜绝带病出车,确保行车安全。

  (一)执法取证类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工作站)、车载取证设备、执法手持终端、高清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

  (二)车载取证设备、高清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数码录音笔等装备应按规范进行取证作业,执法行动前,应当对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等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取证后的证据资料应及时保存,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采集音视频资料管理制度,重要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并及时备份,按期限要求留存证据。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需将音视频资料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

  (一)通讯装备包括数字集群终端、车载数字集群终端、内部视频监控系统、录音电话等。

  (二)城市管理部门应谨慎保管和正确使用执法通讯装备,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一)执法防护类装备包括防刺服、防割手套、强光手电、防护头盔、防护眼镜等。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防护类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威慑类防护装备使用时机清单及使用请示报告程序。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活动时,应随车配备少数防刺服、防割手套和防护盾牌等防护类装备。

  (四)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可能对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的执法活动时,应根据相关要求使用防护类装备。在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活动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头盔,也可依据情况佩戴防护眼镜;在夜间巡查执法等活动时,应当配备强光手电、反光背心。

  第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根据本指引,制定执法装备日常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队列动作,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队列训练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日常训练。日常训练每周不少于 1 次,累计训练时间不少于 1 小时。日常训练情况应当纳入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年度个人考评。

  第四条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开展执法活动或执行其他任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采用齐步队列动作行进,也可依据情况采用便步行进。停止间采用立正或跨立。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训练和着装参加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队列纪律。

  (一)整理着装。整理着装通常是列队人员在立正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可以相互整理。

  (二)戴帽、脱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执勤、队列训练等室外活动时应当戴帽,参加室内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时可以脱帽。

  (三)整齐、报数。整齐是使列队人员依规定的间隔、距离,保持行、列平齐的一种队列动作。整齐分为向右(左)看齐和向中看齐。集中参加训练、执法等活动时应当组织列队,报数、清点人数。

  (四)立正、稍息。立正是列队人员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稍息通常为一个科目完成后的调整动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入职宣誓、升降国旗、奏唱国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五)跨立。跨立即跨步站立,大多数都用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会操、执勤等场合,跨立可以与立正互换。

  (八)集合解散。集合、解散是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聚集、散开的队列动作。听到“成纵队或横队集合”的口令后,队列人员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或横队迅速站好;听到“解散”口令后,队列人员迅速离开原队形位置。

  (九)行进与立定。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和移步。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1.齐步。齐步是行进的常用步法,步幅约为75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2.跑步。跑步大多数都用在快速行进,步幅约为85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