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0 10:03:12 | 作者: 新闻动态
刚刚,芜湖市发布《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指出:将对本市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及2024年已经开工且截至2024年9月6日尚未完工的、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城镇老旧住房装修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总和的1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答:芜湖市城镇规划区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且2014年12月31日前合法建造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住宅房屋,能申请补贴。此次补贴只针对城镇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商品房、自建房、安置房,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商铺、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2024年9月6日之前装修行为慢慢的开始,是不是能够享受补贴?2024年9月6日这个时间节点是如何确定的?
答:装修行为在2024年内开始的,且2024年9月6日未完工,提供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能够轻松的享受此次补贴。装修行为在2024年以前开始及2024年9月6日前完工的,均不享受此次补贴。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细则〉的通知》(建计〔127〕号)要求,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印发日期确定。
答:纳入购置补贴的材料服务品类具体如下:瓷砖、地板、卫浴、集成吊顶、橱柜、定制衣柜、墙面、室内门、进户门、其他门窗、基础服务,包含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细则》(附件2)。
答: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范围不包含家电(如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厨卫电器、智能锁等)、灯具、窗帘、活动家具等。属于商务部门实施的家电及家装厨卫产品消费补贴范围的物品材料,均不在此次补贴范围内。
答: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若房屋为多人共有,应由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贴,且与装修人(采购人)、装修合同签订主体、发票抬头主体、购置补贴接收主体相一致。
申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能够正常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吗?如何补贴?
答:申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能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贴金额是实际使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15%,补贴上限为平均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答:申请人应在微信搜索“物业芜优”小程序,点击首页的“旧房装修补贴”模块提交申请,按照页面提示规范填报基础信息并上传材料。小程序平台使用方法详见《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系统操作指南》,需上传的材料详见《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细则》。
在2024年开工,2024年9月6日至《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细则》颁发之日期间完工的,如何提交申请?
答:在“物业芜优”线上平台的补贴申请页面装修信息部分勾选“已完工”选项,并如实填报完工时间。信息审核通过后进入完工实地核查程序,按照完工实地核查的要求报送材料并接受核查。完工核查通过视为符合补贴要求并发放补贴。另,在填写《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表》的“装修开工时间”栏时,请在后面备注装修完工时间。
答:提交申请时正在装修的,需提供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施工现场照片:①开工照片(已形成实物工作量位置的局部照片);
提交申请时已经完工的,需提供完工照片(所购买的物品材料在住宅内施工安装好的照片)。
答:不必等装修完工再申请,只要申请人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可补贴材料服务品类的正式发票就可以申领补贴。当装修完工后,申请人需提供装修完工照片并接受核查。
装修时未委托装修企业或者委托装修企业实施包清工装修,物品材料为自购,怎么申请补贴?
答: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按照先到、先审、先得原则拨付补贴资金。因国家补贴资金有限,若资金额度提前用完,以政府官网发布的停止兑付公告为准。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招标行为、招投标资料、预算清单应当依照什么规范?
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招标行为、招投标资料、预算清单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答:提交装修款发票的,需明确材料服务品类和金额明细,按照可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15%计算补贴金额。提交材料采购发票,按照可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15%计算补贴金额。上述标准的各品类达到最高限价的,按照最高补贴价计算补贴金额。各品类补贴金额总和最高不超过5万元。
答:装修款发票金额、可补贴材料服务总价不一致的,以开具发票的可补贴材料服务的金额为基数计算补贴金额。
答: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物业芜优”线上平台信息审核状态,在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及时线上点击“同意开工核查”并按页面提醒进行操作。
答:对公示结束、合乎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按流程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答: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审核通过情况,对公示中的核定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反映情况。
答:如在申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或有关企业、单位存在骗补、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细则〉的通知》(建计〔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市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及2024年已经开工且截至2024年9月6日尚未完工的城镇老旧住房装修,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成于2014年12月31日前,有合法产权、需要装潢改造的城镇住房。
第二条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应当遵循“谁组织、谁负责;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范围最重要的包含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翻新保温;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潢改造;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潢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
第四条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按照装潢改造造价的15%给予补贴,每套补贴上限为5万元,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第五条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的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并与住宅房屋装修人、装修合同签订人(装修用到的材料采购人)、发票抬头主体、补贴接收主体相一致。
申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补贴的申请人应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在装修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应通过“物业芜优”线上平台向房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物业芜优”线上平台提交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时,应提供基础信息及以下材料:
装修内容按品类划分,每种品类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5%进行补贴,超过限价的按照最高限价的15%进行补贴。各品类实际发生费用总和的15%高于5万元的,按照5万元进行补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补贴申请时,应提供基础信息及以下材料:
(一)补贴申请报告。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内容、工程建设价格预算、配套资产金额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等。
(二)相关佐证材料。最重要的包含城镇老旧住房维修补贴申请表(附件3)、经办人身份信息、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建设价格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工程发票等。
第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申请信息的审核部门,收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线上反馈信息审核结果。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补贴信息应真实、完整。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申请人应及时补正信息,最迟不超过15日。信息不真实的,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在信息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物业芜优”线上平台申请实地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日内组织并且开展线下逐套实地核查,填写开工实地核查单(个人申请装修补贴的,填写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改造补贴的,填写附件5),并上传实地核查照片。
第十二条经信息审核和实地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官方网站对补贴发放申请审核通过名单进行公示(装修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参考附件6,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参考附件7),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并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四条国家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兑付,以政府官网发布的停止兑付公告为准。补贴资金兑付按照审核通过的真实、完整信息的提交时间先到先得,对公示结束、合乎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完工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物业芜优”线上平台申请完工实地核查,并提交完工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补贴的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工。2025年12月31日仍未申请完工实地核查、提交完工材料的,或经完工现场核查认定不满足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助申请标准的,视为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人填报的完工材料与完工实地核查申请后,组织并且开展线下逐套实地核查,填写完工现场核查单(个人申请装修补贴的,填写附件8;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改造补贴的,填写附件9)。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到位。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补贴申请人和相关发票开具主体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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